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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应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分别在材料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等中列支。
  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如下扣除后的11%提取。工资总额应作的扣除是: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包括计价超额工资和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如下扣除后的2%提取。工资总额应作的扣除是: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 返工损失, 废品损失、 削价损失、停工损失、窝工损失和坏帐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返工损失和可以修复的废品修理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费的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已交工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 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
列入成本。
  三、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物资,因积压进行削价处理所发生的损失,列入成本。
  四、停工窝工期间支付的施工生产工人工资 ,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五、坏帐损失,应在取得债务人死亡丧失劳务能力或企业关停,确实无法偿还的出具证明,经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第十五条 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 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 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第十六条 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 专利费、 设计费)和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 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连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按规定支付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上级管理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定额测定费、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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