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实行《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月5日 (85)出综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全国各出版社:
1984年10月,文化部发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有关美术出版物的稿酬,经我局会同人民美术出版社和上海、天津等若干地方美术出版社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央一级有关出版社的意见,根据《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原则,制订《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合理收入,鼓励创作和提高美术创作水平,根据文化部颁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美术出版物在第一次出版时,根据作品的质量高低、难易程度,付给作者适当的稿酬。初版按幅数或字数付给作者基本稿酬,并按印数付给作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印数稿酬根据基本稿酬总额按总规定的百分比支付。一般出版物的印数稿酬按附表(一)计算;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其印数稿酬按表(二)计算。印数稿酬以万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万册的以万册计算。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
第四条 一种出版物以几种形式出版,或改变装帧设计,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付印数稿酬。
一件作品以几种形式出版,基本稿酬应以最高一类出版物稿酬标准付酬。
出版社将一种出版物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