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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实行《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出版者同作者要签订合同。书稿发排后可以预付一部分基本稿酬,书籍出版后,应立即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年画、连环画册基本稿酬可在发排后支付。
  第十四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作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十至二十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作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一百册以内者,可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按文化部出文(84)第179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

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
(1984年12月起试行)

      类    别              标    准
    年画               每幅200──400元
    条屏年画             按年画标准一幅半至两幅计酬
    中堂年画             按年画标准一幅至一幅半计酬
    门画               每对按年画标准一幅计酬
    斗方、福字            每幅10──50元
    年历炭画             每幅50──2000元
    月历绘画             每幅30──100元
    年历卡              每幅15──40元
    领袖像              每幅200──400元
    宣传画、挂图           每幅150──300元
    单幅画              每幅50──200元
    小画片(16开以下)       每幅10──30元
    中高级画册(包括成套画辑)    每幅15──50元
    普及画册             每幅10──30元
    艺术插图             每幅10──30元
    技术插图、图表          每幅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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