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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对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对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计价费〔1997〕第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232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办法》下发后,大多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已按规定对区别国内外客户的双重收费标准进行了并轨,但仍有一些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继续实行双重收费标准,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强烈反映。为了维护国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广告服务收费秩序,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集中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法步骤。清理工作分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凡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通过召集会议的形式,向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进行动员,把清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的自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价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自查情况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各地以及中央在京以外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的自查上报工作按所在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自查自纠和广告客户举报投诉情况,选择重点对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进行检查。各地清理工作务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二、政策要求。通过清理整顿,要切实消除双重收费标准的现象。(一)物价管理部门要在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自查工作开展之前,对其所受理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如发现有双重收费标准问题的,必须在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自查前通知其纠正;(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仍实行双重收费标准的,自查期间要自行纠正,立即停止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或重新办理广告服务收费备案手续;(三)在清理双重收费标准问题的同时,对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执行收费备案制度,明码标价制度的情况也要一并检查。
  三、强化检查。要依法严肃惩处拒不纠正,继续实行双重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对自查期间已自行纠正双重收费标准,并向物价管理部门如实报告自查情况和作出检查的,可从宽处理。对自查阶段不查不报,或不如实上报自查情况,继续实行双重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从严惩处。处罚时要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它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定性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对高于国内客户收费标准的价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应备案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还要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并罚。检查中发现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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