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1日)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计价格〔19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我委制定了《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在国内外享受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博物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极少数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应高于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