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0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
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 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 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 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 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边境地区及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从毗邻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大中动物限在当地的饲养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
第八条 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动物运抵时实施现场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