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机、登轮、登车进行临床检查。
2.对所有动物接触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器具,在卸运前作有效消毒。
3.对上下动物运载工具的人员,作防疫消毒。
4.审核货证及询问运输情况。
第九条 现场检疫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经审核各种单证合格后,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
第十条 动物卸运后,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饲具、笼具、铺垫材料、装卸器具、现场及废弃物,均须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检疫时,发现动物有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的要立即封锁现场,停止卸运,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在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管辖范围外隔离检疫的动物,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并监督运输到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运递手续,运输部门凭“检疫隔离通知单”承运进境动物。国内检疫部门凭“检疫调离通知单”放行,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动物实施隔离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作有效消毒处理并出具“消毒处理证书”。
第十三条 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按口岸动物检疫隔离场及临时隔离场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进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大、中饲养动物为45天,其他动物为30天。
因检疫需要延长隔离检疫时间的,需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书面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条 隔离检疫期间的实验室检疫项目,依照中国与输出国政府间签订的协议、检疫条款或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审批意见执行。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上述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口岸动物检疫机关要有专人负责。临床记录、检疫的原始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等要按时归档。实验材料、血清、菌种、毒种、病理材料等要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在隔离期满当天向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第十八条 进境动物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并作下列处理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