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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
  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重(数)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3.查验动物产品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散包、容器破裂者
,应令货主或其代理人负责整理。
  4.现场检疫人员对上述查验符合要求者,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并及时对运输工
具的有关部位及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第八条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2.对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而运往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
疫机关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及《检疫处理通知单》。
  4.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单证向海关申请验放,运输部门凭上述单证承运,国
内畜禽防疫检疫及监督机构凭上述单证放行。
  第九条 进境动物产品在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离转运过程中,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破损,防止其渗漏、散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对其国内运输过程进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对运输工具、污染场地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条 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的地点,在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检疫、处理或监督货主进行检疫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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