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进境动物产品从进境口岸调往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指定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到达时间。货物离开进境口岸时,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通知指定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境动物产品运抵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等单证,向指定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二条 指定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检疫调离通知单》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重(数)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并按规定采样检疫、检疫处理或监督货主进行检疫处理。
第十三条 进境动物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指定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须及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回执单》。
第十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加工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查询有关人员、查阅有关单证、报表、发票等。
第十五条 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的单位,必须做到:
1.建立以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进境动物
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定防疫制度和落实制度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检和填报报表等。
2.进境动物产品须专仓堆放、未经检疫的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与经检疫
合格的产品混合堆放。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有可供查核的进境动物产品入、出库单和相应的统计材料等。
3.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分别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消毒或
杀虫处理。
4.在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场所的进出通道、门前设置适于人和车辆消毒的
消毒槽(垫),并定期更换消毒药水,以对进出人员鞋(靴)、车辆实施消毒处理。
5.对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搬运工具等及时消毒处理。
6.接触进境动物产品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及
预防接种疫苗。上下班要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
7.对进境动物产品内外包装物,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
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8.未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不得接
收,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未经加工或消毒、除虫处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