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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5号)


广东动植物检疫总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所植检处。
  附件: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随集装箱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部《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出境、过境集装箱,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出境集装箱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办事机构,接受申报,实施检疫及处理,办理出证、放行手续。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三、应施检疫的进境、过境集装箱,货主、箱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报检;其它应检集装箱,应在办理提货(箱)手续前申报;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向起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
  应施检疫的集装箱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签发“放行通知单”;进境后需办理转关的,签发“调离通知单”,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处理通知单”。报检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联系落实具体的检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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