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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5月4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检计字〔1994〕5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境带泥土的废旧物品的消毒处理按以下标准计收:
  1.废旧钢铁、电缆等每吨20元,每批最低收费100元。
  2.其他废旧物品每吨30元,每批最低收费60元。
  二、报检单位注册费及年审费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三项计收;报检员办证费每证100元(含工本费),年审费每证20元。
  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四、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五、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六、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七、按规定应由货主提供外出检疫交通工具,而由动植物检疫机关自出的,交通费按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计收。
  八、蜂蜜按货值的2‰计收检疫费。
  九、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消毒除虫费按每件3元计收,每批最低收费10元。
  十、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按商品总值的2‰计收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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