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5月4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检计字〔1994〕5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境带泥土的废旧物品的消毒处理按以下标准计收:
1.废旧钢铁、电缆等每吨20元,每批最低收费100元。
2.其他废旧物品每吨30元,每批最低收费60元。
二、报检单位注册费及年审费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三项计收;报检员办证费每证100元(含工本费),年审费每证20元。
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四、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五、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六、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七、按规定应由货主提供外出检疫交通工具,而由动植物检疫机关自出的,交通费按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计收。
八、蜂蜜按货值的2‰计收检疫费。
九、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消毒除虫费按每件3元计收,每批最低收费10元。
十、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按商品总值的2‰计收植物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