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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三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四条 暂扣、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应当制作暂扣、吊销决定书。
  暂扣、吊销决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须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商检行政执法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审核内容包括:
  (一)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商检行政执法证有无遗失、涂改或损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实行。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直属商检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持证执法。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也有持证执法的问题。由于商检部门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块块管理不同,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商检机构持证执法,各地商检机构也要求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如果国家商检局不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将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配发行政执法证件,那将造成各地商检机构行政执法证件形式不一,不便管理。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有必要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在系统实行统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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