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8〕5号
各有关直属口岸局:
为了规范和完善保税区动植物检疫工作,现将《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国家局。
附件:《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保税区健康发展,加强与完善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以下简称应检物),依照本办法实施检疫。
第三条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对本辖区所设保税区的进出境应检物检疫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人员根据需要可进入保税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在保税区设置动植物检疫办事机构。
第四条 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以及禁止进境物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后在保税区内存放、加工复出境的植物繁殖材料,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在保税区内加工、存放复出境的;
(二)传播病虫害危险性小的;
(三)加工、存放过程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委托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