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城市供热规划的审批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于没有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或者城市供热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建议书和企业新建、扩建热电项目的技术改造。国家各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不得贷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也不得享受有关节能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贴息补助。有关燃料部门不得供给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当地计划、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参与供热规划编制工作。
八、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供热规划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中出现热源和热网主干线等有较大的变化时,供热规划应相应调整。由于热负荷变化较快,城市供热规划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通知适用范围为《
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
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环境污染,保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质量,发展城市供热,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城市供热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供热专业规划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城市供热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三条 城市供热规划包括集中热源向城市市区供应生产和生活用蒸气、热气的所有供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