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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不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后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因调整分期用款计划而引起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除外。
  第十条 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后,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变更协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___年___月___日,借款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该合同贷款额为__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_年___个月,分期用款计划为:
  ___年___月___万元 ___年___月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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