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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各关应按合同备案规定的时限进行核销,对未使用完的保税进口原油和未供应完的柴油、汽油,应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复出口;或经批准内销,由海关凭有效的进口证件补征原油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汽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免税柴油、汽油应凭有效的进口证件照章补税。
  八、享受免税购油企业的主管海关和有关特区海关要与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联系配合。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以加密传真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方式核实加工贸易手册的真伪,并将进口报关单反馈给主管海关;特区海关将形式进口报关单做关封给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必要时,可以采用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方式予以核实,及时反馈。
  九、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核定并下发的有关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14号、884号)已由总署先前转发各有关海关,请各有关海关按照上述两项《通知》的要求开展进口柴油、汽油的审批、备案工作。
  十、本办法涉及有关形式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问题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署通〔1998〕762号)要求办理,其中“监管方式”按“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填报。
  十一、如上述炼油企业已开展原油加工贸易,其加工柴油、汽油未出口部分,可比照上述规定先向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特区内资企业供油,海关相应扣减第一条所述原油进料加工备案数量。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关在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附件: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

附件
          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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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小计 │ 汽油 │ 煤油  │ 柴油 │ 重油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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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 82  │ 52 │    │ 30 │   │   │
├─────────┼───┼───┼────┼───┼───┼───┤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 82  │ 25 │    │ 30 │ 10 │ 17  │
├─────────┼───┼───┼────┼───┼───┼───┤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 85  │ 20 │  10  │ 30 │ 5  │ 20  │
├─────────┼───┼───┼────┼───┼───┼───┤
│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 84  │ 30.5│  11  │ 30 │   │ 12.5 │
│司        │   │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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