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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时,须备齐下列材料:
1、《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格式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工作。
九、外汇局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实行暂时收回并停止其使用或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调离国际收支统计岗位时,须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申领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务

 

工作岗位

 

本局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本局公章)

 

上级局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本局公章)

 

总局经办人员

审 核 意 见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总局负责人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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