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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明确邮电通信用地属于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范围的函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请明确邮电通信用地属于免收
 土地有偿使用费范围的函的复函
 (1997年12月10日)


  邮电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邮电通信用地属于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范围的函》(邮部〔1997〕8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的邮电通信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第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因此,邮电通信设施用地属于可以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
  二、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邮电通信设施用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三、邮电非通信企业用地不属基础设施用地,其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原邮电通信企业或邮电非通信企业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或在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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