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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功效成份鉴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验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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