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放住房补贴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支出,是指1994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前,行政事业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用于住房提租后交纳住房租金的补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出售的自管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的支出。
6、住房建设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需列支的自建住房支出。
7、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之外用于住房方面的各项支出。
(三)住房基金结余
住房基金结余是指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需单独反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预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决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的同时,相应建立健全住房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定的收支项目,应及时纠正并进行调整,确保住房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附件: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资金收支预、决算表
附件: 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表
表1
填报单位(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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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本年│本年预计占│
│ │实际│预计│占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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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基金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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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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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住房补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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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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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建设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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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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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住房补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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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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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建设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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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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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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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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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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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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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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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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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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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利息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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