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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通知[失效]

  (三)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二)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三)说明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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