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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失效]

  (二)在公开募集文件中对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情况和约定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间予以披露;
  (三)战略投资者发生股权变更时,应于股权变更发生后五天内将变更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应于收到报告后一天内公告。
  六、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
  (二)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三)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
  七、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可选择以下运作方式。
  (一)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
  1、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至少在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
  2、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向一般法人预约配售股票,并确定发行价格;
  3、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
  4、接受预约配售的一般法人,于主承销商指定的日期内将配售款足额划拨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
  5、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公布配售情况,明确上网发行时间及发行数量;
  6、按照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一般投资者进行上网发行。同时完成对法人的配售。
  (二)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和上网分别进行
  1、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至少在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
  2、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书的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明确配售的数量和时间及上网发行的数量和时间;
  3、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按确定的时间和股票数量分别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八、用于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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