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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经验调查报告》的通知

  附
 
       关于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职工再就业
             服务中心经验调查报告

  上海市自1994年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近年来,随着上海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的发展,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待工现象日益突出。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提出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件大事来抓。1996年,在市领导亲自带领下,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继续坚持、完善原有再就业政策基础上,上海市推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新举措,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1996年7月,上海市首先在市纺织、仪电两家国有控股公司试点。经过半年多的实践,中心运作顺利,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成立中心、实行托管的基本做法
  1.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再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控股(集团)公司内部的再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在目前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既不能让下岗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暂时不具备将其直接推向社会的条件。因此,建立中心,实行托管,是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间采取的一种过渡办法。上海市提出,建立中心的核心是“建立一个模式,形成两个机制”,一个模式即控股(集团)公司和困难企业共同负担,政府与社会给予资助,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模式,在过渡时期,架起一座帮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的桥梁,以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机制这两个机制的形成。中心的职能是接受企业委托,依托行业(国有控股公司),对企业分离出来的下岗职工进行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2.中心的组织形式和托管程序:中心一般设立三层组织机构,国有控股公司设立中心:国有控股公司下属公司设立分中心;生产企业设立工作站。中心管理人员由企业抽调,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中心资金全部用于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企业富余人员必须先下岗,后进入中心(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法定程序后,职工全部进入中心)。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时,由企业、职工和中心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原企业只保留与下岗职工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再负责下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就业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或退休时再与原企业解除名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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