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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药用罂粟壳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药用罂粟壳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0月21日)


甘肃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罂粟壳经营体制的报告》(甘药局发〔1998〕第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国家经贸委对医药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经贸委对中药行业管理的职能进行了交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将药用罂粟壳生产经营及安排药用罂粟壳生产供应计划的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
  二、药用罂粟壳的生产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其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药用罂粟壳的经营体制继续执行中国药材公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原卫生部药政局共同商定的“一家生产、一家销售”原则,即甘肃省农垦总公司按照国家的计划安排药用罂粟壳的种植,经加工、包装、辐射后全部交甘肃省药材公司,甘肃省药材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向全国调运。药用罂粟壳必须全部纳入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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