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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0号)


  现将《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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