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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失效]

  第十八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编制地区性通信业务资料并报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第十九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本网范围内通信组织、设备及通信人员状况等统计资料用软盘和报表形式报送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江海岸电台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上报通信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通信资费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交通通信网的经营服务、话务等工作人员的管理,通信用语应文明规范。
  实行承诺服务的单位,应把承诺的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公开,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通信设施的配备和建设,应符合《交通通信网技术体制》、《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总则》和《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和组网技术要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网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通信的机线设备管理,应按交通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所管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通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通信质量标准,定期测试检查各项技术指标,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降低机线设备的故障率,保证交通通信网可靠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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