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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失效]


  附件2
 
            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责任,防范风险,根据《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内控应坚持“责任原则、复核原则、检查原则”。责任原则是指有严明的岗位责任制,互不串岗操作;复核原则是指每个业务过程须换人复核的制度;检查原则是指主管领导定期对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条 外汇资金头寸的摆布须指定专人操作,授权操作人员名单须书面通知境外银行备案。每笔头寸的摆布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事后由其他人员向对方银行发送书面确认函,电传发送须加押,邮寄发送须由有关签字人签字。
  第四条 境外付款指令的发送在独立的机房进行,并坚持双方操作,原始付款指令凭证当日送主管领导签批。
  第五条 密押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更换,如更换密押人员,应立即换押;发现泄密,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银行。
  第六条 会计记录要换人复核,记录内容完整,凭证要素齐全;主管领导要定期抽查有关业务凭证。
  第七条 境内外所有存款账目均须认真按时核对,发现未达或错账要立即与有关银行联系解决。
  第八条 错账冲正应提供事实依据并由主管领导书面签批意见。
  第九条 参与同城交换的交换员应由会员书面授权,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第十条 分局应建立机房管理制度,严禁密押人员和与外币清算业务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支票和印章分别由专人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账本和凭证要入柜保管。
  第十二条 与外币清算业务相关的电脑数据(包括会计数据和收付款数据)应每日备份,备份文件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系统操作要列明授权范围,上机人员应持有授权明确的上机口令,口令定期更换,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保存20年,电脑软盘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局应与至少一家分局建立备份关系,以应付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主管外汇业务的局长每半年内不得少于一次对外币清算业务进行抽查,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分局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与金融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
  第十八条 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须持有国家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并具有3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从事资金头寸管理的人员,须具备相当于大学4级以上的英语水平。
  第十九条 负责电传人员和密押人员不得兼任;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负责会计人员和电传人员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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