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的年提取额为利息纯收入的40%,即:风险基金年提取额=(年利息收入-年利息支出)×40%。
第十七条 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头寸摆布按第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须经各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等,如需由分局代为管理,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出具书面委托,分局根据委托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等的存放形式、期限、信用等级以及风险水平等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书面委托进行管理,分局接受的委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委托,分局不得执行。分局应严格按委托权限操作,风险和盈亏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分局对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的管理应在扣除操作成本后,单独计算盈亏,并将此项业务的操作结果报告委托部门。
第二十二条 分局必须于每年初根据当地上一年外币清算规模及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全年的资金运用计划,并报当地分局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应制定严格的授权操作和分级签批制度,业务人员应按照年度资金运用和管理计划以及授权、签批制度操作。
附件4
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参加外币清算的金融机构(简称会员)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开立外币清算账户,并保证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外币清算。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提供给会员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清算(包括外币票据交换)、外汇头寸调拨、异地外币清算、受人民银行委托管理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和生息资产以及外币信用卡资金清算等旨在加速外汇资金流转的有关服务。
第三条 同城外币票据交换的清算轧差资金于下一个营业日入账,其他业务按亚洲货币融日起息,欧美货币当日起息处理(遇国外节假日顺延);若账户资金不足或办理汇款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三点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办理有关划付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如发现会员资金在境外账户入账起息日迟于应到达账起息日,可参照同业赔付规划向会员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分局存款账户出现透支,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调整存款准备金、存入生息资产及利息划付业务,凭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委托指令办理。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会员存放在外币清算账户上的各项资金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二次(6月20日,12月20日),利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外币清算的会计核算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外汇分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实行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