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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失效]

  0105 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外币临时垫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109 应收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收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0110 同业拆借--其他分局当日交换清算资金不足支付,经核准办理借款手续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分局分设账户。
  (二)负债表:
  0201 金融机构存款--凡中资金融机构在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此科目计息。本科目下按行别、币别分设账户。本科目下设清算保证金子科目。
  0202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凡外资金融机构在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此科目计息。本科目下按行别、币别分设账户。本科目下设清算保证金子科目。
  0203 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外币临时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207 境内借款--此借款系总局为各分局在境外指定银行开立外币清算账户的铺底资金以及向其他分局拆入的日拆性资金。
  0209 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付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0211 存入存款准备金--凡人民银行调整各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所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212 存入备付金--凡人民银行吸收外资金融机构的生息资产,并同时划拨给中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0302 行局往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之间人民币资金的划拨,用此科目核算。
  0309 辖内往来--各分局与辖内省辖市支局间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0312 全国联局往来--用于核算异地外币清算中分局间外汇资金的往来。本科目下按币别分设账户。
  0313 同城清算--用于核算同城外币票据交换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0314 外币信用卡清算--用于核算境外外币信用卡境内提取人民币的资金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0315 异地票据清算--用于核算异地外币票据交换清算业务。此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为零。
  (四)损益类:
  0401 营业收入--凡办理清算业务所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0403 外汇结汇收入--凡经核准,以外汇结汇后收入的人民币,用此科目核算。
  0405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凡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分局的本外币资金的各种利息收入及金融机构的外币逾期息、透支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0410 营业支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所发生的邮电费等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0414 业务费用--凡办理各项业务所需购置的交通通讯、办公用品、宣传培训等与清算业务相关的费用,用此科目核算。
  041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境内会员或其他分局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外汇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及支付境外账户行的调整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0425 年终损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年终决算时,按规定将各损益科目下各账户年终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分局在年度内办理各项清算业务的经营成果。
  (五)基金类:
  0501 风险基金--分局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用此科目核算。

第三章 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第九条 办理同城外币清算的核算手续。
  (一)同城外币票据交换的核算手续。
  同城外币票据通过交换后,提出与提入金额必须相等。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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