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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一)负责召集市(地)联社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市(地)联社的管理服务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市(地)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市(地)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市(地)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市(地)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市(地)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批准市(地)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市(地)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市(地)联社的监督机构,由市(地)联社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3至9名(奇数)。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市(地)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市(地)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市(地)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地)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地)联社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主任全面负责市(地)联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联社发展规划;
  (四)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市(地)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市(地)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逐级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由总行授权分行批准。
  市(地)联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市(地)联社对社员社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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