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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签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举行考试年份的5月份进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的日常管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
  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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