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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
  第十一条 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四章 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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