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调查摸底。为了全面了解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在合同欺诈整治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对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一次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书面合同的签订质量、履约率、争议发生率、争议解决情况、合同欺诈情况、其他合同违法情况、因合同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以及因合同欺诈导致企业停产的情况等。调查的范围为1998年至1999年6月的合同;被调查的企业既要有国有、集体企业,又要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特别是要对调查的重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将结果于11月20日以前报市场规范管理司。
第三阶段,调查处理。对整治中发现的合同欺诈线索,应认真调查取证,及时处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欺诈行为,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合同诈骗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应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同时,要收集、整理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整治合同欺诈工作情况,要分级予以通报。
三、整治办法与措施
1、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络。整治工作开始后,各级合同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公布合同欺诈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还可以聘请一些合同欺诈义务监督员,以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检举揭发合同欺诈。
2、沟通信息,加强联系。在整治合同欺诈期间,各地应每十天向市场规范管理局报送一次整治合同欺诈的信息,包括做法、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大要案件或重大线索。对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重大线索,要建立内部通报制度。
3、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了增强打击合同欺诈的力度,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广告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关地区之间也要积极配合,搞好协查与执行。对一些跨地区的案件,有关地区应协调行动。同时,要协调好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向他们通报重要案件的情况,争取他们提前介入,并逐步完善重大案件移送制度。
4、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危害。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公示等方式,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社会危害,大力宣传打击合同欺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一些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查处中遇到困难的案件,可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