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现就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对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工作机构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1999年9月底前,要组织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增强贯彻
行政复议法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和明显失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理工作应于1999年9月20日前完成,1999年9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我部法制司。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