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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3.成立了专门的招标小组或办公室,并有指定的负责人。
 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应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审查;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项目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等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5.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起止时期。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勘察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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