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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3.3.1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 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五节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条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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