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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


 案例三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二十九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三二三四七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二十四岁,湖南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常德市东效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八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二十七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十二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一九八0年三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十次(熊承认六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二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十余斤、连衣裙一件、工作服一件、棉鞋一双。严先后给熊二十五元钱、一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一块。严把二百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一九八0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自诉人陈春声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三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陈探亲一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五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七月二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七月三日返回常德。当晚八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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