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辉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驳回自诉。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常德市东效供销社对熊贤辉和严若枝,均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与军人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三十五岁,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一一六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三十五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三十五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一九七七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一九七八年二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三年之久。一九七八年四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一九八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同年六月十二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裁定,驳回自诉。陆占全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三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并建议主管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