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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经营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率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预缴的,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税率表附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二十六条 《条例》九条所称“清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关闭、停业、合并、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事项。关闭、停业的,还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从关闭、停业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为关闭、停业的清理期;清理期需要延长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经营期间和清理期间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资料核定其应纳税额。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条例》十条规定,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均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条例》十条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照上期盈利水平,先行核定税额,限期缴纳,待企业申报,经核实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缴款办法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情况 ,在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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