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一、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和自行填开专用缴款书,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并填开专用缴款书,限期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十二条规定,派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证件,并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条例》十四条所称加收滞纳金,其起迄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条例》十五条所说的“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纳税的所得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账户。
  《条例》十五条所说的“抗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税收法规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
行纳税检查; 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或殴打税务干部等。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而多交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交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有计算错误等情况而多征所得税税款的,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