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如下规定:
一、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依据
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
七条的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一)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3.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1.经济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
2.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4.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三)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代理:
1.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 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