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妥善安置转业干部,是搞好军队精简整编的关键。接收安置好转业干部,是当前地方对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最大支持。对军队转业干部一定要热情欢迎,积极接收,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使他们成为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工作分配上,对那些有突出贡献的,打过仗、立过功的,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同志,应给予适当照顾。军队对转业干部要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体谅地方困难,服从组织分配,鼓励他们在新的岗位上作出贡献。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同地方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一样,由党的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安排好他们的政治、物质、文化生活,解决好家属随迁和子女上学、工作等具体问题,真正体现党和国家对这些为革命奋斗了几十年的老同志的关怀。
四、切实做好优抚工作。 现役军人, 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贡献和种种牺牲,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热情照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抓紧修订优待、抚恤和安置工作条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各级领导机关对优抚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促其落实。对军队干部家属的住房、就业等实际问题,在可能和条件下,要优先予以解决。要切实安置照顾好伤残军人,办好荣誉军人疗养院、荣誉军人学校,对尚能工作和劳动的要多方面给他们创造学习和就业的条件。革命烈士为祖国、为人民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要铭记他们的功绩,关心他们的遗属,切实解决烈属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
五、按照军民两利的原则,在经济建设领域广泛开展军民互助协作。要鼓励和支持军队挖掘潜力,按国家的政策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开矿、服务行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对部队在自己开垦的荒滩荒地上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应继续免征农业税。军队要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国家和地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继续提倡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基建等方面实行军民两用、军民合办、军民协作。在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和地方举办公益事业时,部队应积极支援,但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商店、学校等一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部队的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积极协助军队保护好一切军产、房地产和军用设施,任何地方单位或部门不得强行索要和擅自占用。
六、要正确处理军队、地方之间发生的问题。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巩固安定团结大好局面,胜利实现四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有了矛盾,军队同志和地方同志都要多为对方着想,多体谅对方的困难。出了问题,都不要护短,要多作自我批评。遇有重大问题,军队和地方的负责同志应亲自出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