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答《中国法
制报》记者问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下作出《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
《解答》)的必要性。
答: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建设形势很好。但与此同时,从农村到城市都出现了许多我们不熟悉的,过去没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有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开放、搞活、改革的空子,非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这样,就要求司法机关要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法律、政策允许的正当的经济活动,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以保障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检察工作人员,对于在新形势下哪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应当予以保护,哪些非法活动应当依法惩处;怎样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怎样认定某些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怎样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等问题,感到拿不准,甚至有些束手束脚,影响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这样一种情况出发,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较为普遍的几个问题,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不仅符合各地司法机关工作上的需要,同时也必将对正确、及时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
《解答》,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司法机关办理犯罪案件的,历来是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在当前新形势下,重要的是在思想认识上,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凡是有利于社会安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国家财力增强,有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就要坚决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凡是破坏这一方针、政策的经济犯罪行为,就要坚决依法惩处,这是一个根本前提。因此,需要在办案中十分注意适用法律、政策得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因缺乏经验、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区别开来;要把违反党纪、政纪和一般违法行为同犯罪区别开来。至于具体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就要善于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正确处理。当前,在具体办理案件中,还经常遇到一些在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同时又有犯罪行为的人。对于这种人,如经查实确有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法办理,不能因有一定贡献就不以犯罪论处。当然,也要衡量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
鉴于经济犯罪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解答》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灵活幅度,便于具体掌握。
《解答》未涉及的问题,各地可以据情处理,不能理解为凡未涉及的问题,就不追究处理了。
《解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望各级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提出建议或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