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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办法
 (1999年9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精神,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常驻律师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律师是指经司法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连续在华九十日以上、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外国律师。
  第四条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登记工作。
  第六条 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常驻律师需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下一年度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中文,一式两份);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证明文件(中英文原件);
  (三)申请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保证书(中文原件)。
  第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自办完工商登记手续三十日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办理常驻律师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事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代表证;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出具的该常驻代表品行良好的证明文件(中英文原件);
  (四)该常驻代表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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