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1999〕39号 1999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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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 残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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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甲级 │ 因战 │ 380 │ 75 │ 455 ┃
┃ │ 因公 │ 360 │ 75 │ 435 ┃
┃ │ 因病 │ 340 │ 75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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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乙级 │ 因战 │ 300 │ 60 │ 360 ┃
┃ │ 因公 │ 280 │ 60 │ 340 ┃
┃ │ 因病 │ 270 │ 6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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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甲级 │ 因战 │ 220 │ 40 │ 260 ┃
┃ │ 因公 │ 200 │ 4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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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乙级 │ 因战 │ 170 │ 35 │ 205 ┃
┃ │ 因病 │ 160 │ 35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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