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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1999〕39号 1999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5元、60元、40元、35元(新标准见附件)。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这次提高标准后,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继续增加投入,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的情况下进行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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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 残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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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甲级 │  因战  │  380  │  75  │  455  ┃
┃      │  因公  │  360  │  75  │  435  ┃
┃      │  因病  │  340  │  75  │  415  ┃
┠──────┼──────┼──────┼──────┼──────┨
┃ 二等乙级 │  因战  │  300  │  60  │  360  ┃
┃      │  因公  │  280  │  60  │  340  ┃
┃      │  因病  │  270  │  6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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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甲级 │  因战  │  220  │  40  │  260  ┃
┃      │  因公  │  200  │  40  │  240  ┃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170  │  35  │  205  ┃
┃      │  因病  │  160  │  35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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