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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的取得;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九)基本业务规则;
  (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二)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地点和时间;
  (二)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三)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五)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六)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七)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十)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会员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当结清期货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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