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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计价格〔1999〕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现就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凡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和境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014001标准,向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将应由认证机构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被认证方承担。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规定进行查处。
  六、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应根据执业人员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级分别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日。具体收费标准由咨询双方协商确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附件: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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