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十七)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八)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十九)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二十)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三 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确定稽察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了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国家计委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预备项目名单中选择确定。
(二十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组应设法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十三)制订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十四)现场稽察。稽察组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