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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组织制订《节约能源法实施细则》及其他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企业能源监测(审计)管理办法》等;组织制定《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节约用电管理条例》。
  2.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继续贯彻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节约原材料管理条例》。
  研究提出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制订和修订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和设计规范。组织制定《节能基础管理标准》、《主要用能设备效率标准》等,各行业要制定和修订主要耗能产品能耗标准。
  4.严格执法。“九五”执法的重点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狠抓已有政策的落实
  税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较长期、较规范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税收调节政策,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产品增值税、进口环节税、地方税等。
  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节能、综合利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财政补贴政策,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改造专项继续给予贴息政策。
  信贷政策。争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专项纳入政策性银行,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如适当延长还贷期、给予贴息。
  贯彻落实好已有政策。重点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引导企业提足用好风机水泵折旧资金,推动风机水泵节能技术改造。凡新制订的优惠政策,同时要明确贯彻实施措施,狠抓政策的落实。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是“九五”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推广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抓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要认真组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专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专项。选择项目要突出重点,讲成功率,示范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要选择成熟的、应用面广的技术,在全国、行业和地区有示范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要集中资金,保证重点,不留缺口。建立项目责任制,做好项目跟踪,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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