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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

  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分一、二、三类。
  一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二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5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4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三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0m/s以下、电梯(含PC机)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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